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获刑两年
2024-10-21 09:07:17
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刘惠明 | 作者:罗丽芳 刘思园 | 点击量:9958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罗丽芳 刘思园)近日,株洲市芦淞区法院对一起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案件依法宣判。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。
2019年,龚某某与陈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,法院判决陈某某应偿还龚某某借款本息共计374万元。判决生效后,陈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,龚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,并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、执行裁定书等文书。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陈某某仅通过抵偿方式支付了申请人龚某某60余万元,此后再未履行义务。
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,执行法官通过协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9日期间,通过其名下财付通账户转移资金合计287万余元,其中消费达44万余元、转账151万余元、提现83万余元、信用卡还款8万余元。上述款项均未用于履行本案生效判决、裁定。因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拒执行为,法院将该违法事实移送公安机关处置。2023年6月,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。
芦淞区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在执行中隐藏、转移财产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,情节严重,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相关规定,对被告人陈某某作出上述判决。
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,近日,株洲中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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